2006年11月1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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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的新使命
彭兴庭

  有人说,传统公证是公证的现在,网络公证是公证的未来。随着网络的普及,网络侵权事件也越来越多。由于网页的更新速度非常快,而从被侵权到诉讼往往要经过几个月的时间,如果不事先将证据固定下来,等到对簿公堂的时候,证据有可能已消失了。于是,越来越多的当事人选择了保全证据公证的方式(10月26日《浙江法制报》)。
  当网络公证离我们越来越近,也就更有必要厘清概念、纠正偏差和统一认识了。
  网络证据用特定的二进制编码表示,数据存储于磁性或电子介质中,是一种隐蔽性很强的证据——如果没有电脑等相关设备,电子证据是无法显现的。为了保证证据取得方式的合法性以及证据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在诉前申请证据保全公证是必不可少的一个方法。而且,网络证据的特殊性还要求证据保全公证必须是全方位的,即证据保全公证的对象不能只是电子证据本身,还包括有关人员提取电子证据的行为。比如,在网上找到侵权事实以后,在公证员的监督下,必须当场对涉及侵权的网页进行下载、打印,必要时要对整个过程进行全程摄像或拍照。
  值得注意的是,与传统的证据相比,网络证据的传递超越了物理空间,公证人员和当事人必须明了公证处的业务范围和管辖范围,从而确定网络证据保全的正确地点。按照法律规定,公证的管辖以地域管辖为原则,以行为地管辖为例外。但是,我赞成一些学者的观点,就网络证据的保全而言,鉴于网络证据的“超地域性”,公证机构只要能够合法获取并保存相关电子证据,即可为当事人进行保全公证,而不必问该电子证据的原始出处或存放地点、发行地点等。
  就像报道中提到的一个案例,杭州一公司与外地一公司做生意,双方通过电子邮件对合同进行多次修改并确定了合同内容。后来,外地公司未能如约履行,给杭州公司造成了较大损失。在没有任何书面材料的情况下,杭州公司可以在杭州本地进行网络证据保全,并通过公证的方式将双方的往来邮件保全下来,而不必要求当事人一定要在网络服务器所在地或行为发生地办理公证。
  当然,程序的合法性也是证据保全过程中极为重要的环节。从“网络证据保全”的特殊性来看,这种公证要求公证员必须具备一定的电脑、网络等专业知识,而且,公证机关还应该要有用于证据保全的辅助设备。在取证过程中,还必须详细记录包括时间、地点、上网方式、浏览程序、实时下载打印等过程,以便科学有效地制作公证书。